近日,广州市人民政策发布关于印发广州市黄埔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贯彻落实广州开发区(黄埔区)促进人才高质量发展的政策措施实施细则的通知!
细则中第五章提到,新入户奖励有所调整,内容如下↓↓↓
第三十条 对符合条件的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或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人才分别给予3万元、5万元奖励。
第三十一条 申请本项目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请人工作单位为本区企业或机构。机构指广东省人民政府,广州市人民政府,广州开发区管委会、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政府参与签订共建(或合作)协议支持建设的科研院所和科技创新服务机构,或国家实验室(含基地)、国家技术创新中心、省实验室,重大科技基础设施依托单位,高水平创新研究院,新型研发机构,重点科研院所。企业设立在本区的分支机构,经济上实行统一核算的,适用本项目。
(二)申请人2023年5月17日以后入户本区且属于首次入户广州市。原已迁入广州市高校集体户的全日制研究生学历的毕业生将户口从学校集体户迁入本区视同为新入户本区(以下简称“学校集体户人员”)。
(三)申请人获得相应硕士、博士学历和学位证书或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定的境外同等学历学位,或获得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四)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申请人年龄不超过50周岁,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申请人年龄不超过40周岁,博士研究生不超过40周岁,硕士研究生不超过28周岁。年龄计算截止时间为申请时上一年度的12月31日。
第三十二条 不享受本项目奖励的情形:
(一)申请人与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签订劳务派遣合同、劳务合作协议的。
(二)申请人社会保险费存在补缴、代缴情况的。
(三)学校集体户人员入户本区前曾在非本区用人单位缴纳职工养老保险的。
(四)申请人在本项目受理审核结束前,将户籍迁出本区、与提交申请的用人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变更社会保险关系的。
(五)申请人重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六)申请人被列为失信人员的。
第三十三条 申请人应在入户后,在本区同一单位连续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1年以上且入户本区两年以内提出申请。
申请人在本区同一集团公司及其子(分)公司工作的,视为在同一单位工作。
第三十四条 新旧政策衔接问题说明如下:
(一)《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广州高新区聚集“黄埔人才”实施办法》(穗埔组通〔2020〕17 号)及其配套政策生效期间入户本区的人才,在2024年5月31日之前参保满1年且符合原政策奖励条件的,按原政策有关规定给予资助。
(二)2023年5月17日以后入户本区的人才,符合本细则奖励条件的,按本细则有关规定给予资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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